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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新武器”走红 竟是一把水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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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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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城管用水枪在浇路边摊贩火炉画面在网上走红,这一举动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原来,照片中拿水枪的人是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城管中队队长邹军荣。邹队长表示,水枪灭火发生在今天(1月23日)上午9点30左右的西湖路附近和坡子街社区。
2018年01月24日08:25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这一执法方式把摊贩都逗乐了.jpg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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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用水枪,是因为当时该附近没有水源,而且之前都是采取把煤炉翻倒在地、用脚踩的形式,这样既不安全,也稍显不文明。为此,他才想出了用水枪灭火的方式,这样不仅安全而且还不浪费水,更重要是得到了市民的配合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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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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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动也是为了倡导文明执法,对路边的烤火炉、煤炉以及焚烧垃圾等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并且,市民以及商贩对于此行为也表示理解与支持。
2018年01月24日08:25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
现场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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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肥乡城管执法上演“全武行” 官方:各有受伤,将依法处理

上游新闻2018-02-10 14:26

[摘要]视频显示,两名城管队员挥拳朝一名黑衣年轻男子打去。一穿蓝色羽绒服的小伙赶来帮忙,踢了城管队员一脚。接着,两名城管分开,一人追小伙,一人继续与黑衣男子干仗。不远处,一名中年男子和另一城管队员正在对打,现场混乱不堪。


2月9日中午12时许,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幸福大道白落堡段,城管与摊贩大打出手。2月10日,肥乡区委宣传部回复上游新闻记者称,冲突中,3名城管和两名摊贩受伤,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当地的陈先生介绍,事发地是一处马路市场,年关将近,格外热闹。9日上午11时40分许,多名城管队员来到此处执法,劝阻商贩离开。有商贩不听劝,双方打了起来。

网传视频显示,两名城管队员挥拳朝一名黑衣年轻男子打去。这时,一穿蓝色羽绒服的小伙赶来帮忙,踢了城管队员一脚。接着,两名城管分开,一人追小伙,一人继续与黑衣男子干仗。不远处,一名中年男子和另一城管队员正在对打。现场混乱不堪,还有人爆了粗口。

冲突持续10多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处置,双方被带走。

10日,邯郸市肥乡区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城管执法时,商贩不听劝阻,先用铁棍打了城管,这才引发冲突,“执法者还手打人,肯定不对。但冲突中,3名城管受了伤,商贩两人受伤。待警方的调查结果出来后,会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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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打人不犯法? 律师上书国务院要求文件失效

2018年02月09日 20:03 新浪综合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原标题:城管打人不犯法?律师上书国务院要求宣布文件失效

  [记者/林红 统筹/陈威]2月8日,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记者获悉,北京易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峰当天来到北京市车公庄邮局,分别向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发出两封特快专递,正式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废止的一份“复函”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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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零一六我来了 发表于 2018-2-12 20:13
城管打人不犯法? 律师上书国务院要求文件失效

2018年02月09日 20:03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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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寄出的两份特快专递

  12年前的“复函”规定:城管打人构不成轻伤不犯法

  2005年7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给安徽省法制办回复了一封函,这份名为“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称: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治安管理条例废止,“复函”同时废止

  正是复函中的最后一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成为各地一些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办案的依据。林峰律师称,这份复函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解读,而随着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施行,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同时废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那份依附于“条例”的“复函”也随之废止。

  林峰称,虽然“复函”已经废止,但由于官方没有公开宣传或正式宣布其失效,导致各地一些司法机关仍以“复函”作为办案的依据,当城管等执法人员在与群众发生冲突时,只要构不成轻伤,往往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给受害人造成了“官官相护”的印象,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不断积累着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他才通过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寄信的形式,希望对方正式宣布那份已经废止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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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2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零一六我来了 发表于 2018-2-12 20:13
林峰寄出的两份特快专递
  12年前的“复函”规定:城管打人构不成轻伤不犯法  2005年7月8日,国务院 ...

  对废止文件及时宣布失效,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体现

  林峰还告诉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李克强总理1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该决定的第四项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所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已经废止的“国法秘函(2005)256号”正式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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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在邮局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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